办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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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须知

出生公证须知

办理出生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

4、出生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办理出生公证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父母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需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如父母一方或双方故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6、使用地为美国、法国、泰国、意大利、新加坡、哥伦比亚的出生公证书,需要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背景不限)n+1张(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8、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9、出生证明样本可登录我处网站查阅下载或到本处办证接待大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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