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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会 山西省司法厅(晋发改收费发[2021]433号)文件,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现将我处公证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
序号 | 公证服务项目 | 上限价格标准 | 备注 | ||
1 |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按受益额比例分段累加计价: 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0%收取;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
1.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 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1.按受益额比例分段累加计价: 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 2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 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2.按房产受益建筑面积计价(尾数部分不足一平米按平米计算):太原市每平方米45元;其他设区市每平方米35元。 |
1.按办理公证时受益房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 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3.两种计价方式由申请人从低选择。 4.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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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明商事合同(协议) |
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加计价: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2%收取,按比例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0.06%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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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加计价: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2%收取; 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0.06%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5%收取。 |
1、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合同的按照标的额计算。 2、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合同需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申请执行标的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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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明民事协议 |
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以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按比例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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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每件收取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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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证明遗嘱 | 每件收取600元。 |
包括录音、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的费用。 复杂的遗嘱公证可以进行协商收费,包括:办理时间超过半天、涉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辅助、涉及遗嘱信托或遗嘱监护内容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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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 每件收取200元 | 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 | ||
7 |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 | 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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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证明自然人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每件收取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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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 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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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等 | 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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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类公证 | 每人每小时5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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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二、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 | 证明证书、执照 |
1.自然人每件收取15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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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 每件收取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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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 每件收取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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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收取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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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副本费 | 每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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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自主确定具体价格和计价方式。 2.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当事人委托办理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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