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处简介

Introduction of our office

关于我们 办证程序 服务守则

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如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二、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6、外商及涉外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或机构证明、或当事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必要的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当事人应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实事求是的陈述申办公证理由和事实经过,对询问笔录认真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的,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

四、公证人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事实不清楚需要调查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和方便。

五、受理公证申请后,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公证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由我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由我处代收认证费。

六、办理的各类公证事务,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当事人举证不足、需要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三个月。延期的原因由公证人员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