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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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须知

亲属关系公证须知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办理同父母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交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如办理同其他人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如未成年人办理此公证可不提供委托书,法定监护人之一到现场办理即可。

5、亲属关系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单位出具,以证明申请人与亲属之间的关系。如果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①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②《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

6、如果您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7、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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